武汉音乐学院
招生代码: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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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日期:2006-05-19 16:46:00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面向全国招生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3250。
第三条 学校为湖北民族学院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科门类: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管理和教育等八大学科。
第五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编:445000 。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300多亩,学校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规范的组织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7、协助有关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即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同等的报考录取权利。 对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省招办规定的优录政策录取。
第九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身体受限或单科成绩受限者除外)。
第十二条 坚持优录原则,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优录政策执行。 录取进入专业时,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等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按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只要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本科专业联考合格证或取得任意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的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即可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除上述原则外,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总分占40%,汇总相加后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凡按志愿录取或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五条 凡入学注册后,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转学。
          
          第四章  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及其他
第十六条 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学年度评选一次,特等奖学金4000元,甲等奖学金3000元,乙等奖学金2000元,丙等奖学金1000元。
第十七条  高考成绩达到当年一本分数线以上、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学生,奖励5000元;达到当年二本分数线以上、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学生,奖励30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较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支持鼓励贫困生自强、自立、全面发展。学校还积极争取社会援助和捐资助学等多种方式资助贫困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见下表):

专业          层次
本   科
专   科
科类
学制
学费
专  业
科类
学制
学费
艺术设计
艺术
4
13000
艺术设计
艺术
3
10000
音乐学
艺术
4
13000
音乐教育
艺术
3
10000
美术学
艺术
4
13000
社会体育
体育
3
7000
舞蹈学
艺术
4
13000
新闻采编与制作
文史
3
6000
社会体育
体育
4
10000
城镇规划
文理
3
7000
汉语言文学
文史
4
9000
文秘
文理
3
6000
广播电视新闻学
文史
4
9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文理
3
7000
法  学
文理
4
9000
应用英语
文理
3
7000
社会学
文理
4
9000
法律事务
文理
3
6000
公共事业管理
文理
4
90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文理
3
7000
英  语
文理
4
100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理工
3
70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理工
4
10000
公共事务管理
文理
3
70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理工
4
10000
市场营销
文理
3
50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理工
4
10000
中西医结合
文理
3
7000
临床医学
理工
5
10000
临床医学
理工
3
7000
市场营销
文理
4
9000
护理
文理
3
7000
护理学
文理
4
10000
 
 
 
 
中药学
理工
4
9000
 
 
 
 
中西医临床医学
文理
5
10000
 
 
 
 
环境科学
理工
4
10000
 
 
 
 
生物工程
理工
4
9000
 
 
 
 
城市规划
文理
4
10000
 
 
 
 
财务管理
文理
4
10000
 
 
 
 
民族预科班
文理
5
10000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专业不同,收费各异,依据2006年国家收费政策确定。代收费项目按湖北省关于高校代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A类标准1200元、B类标准 1000元、C类标准8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8-8438998(办公室);0718-8438518(传真); 13872717098 (
可发短信);
0718-8961306(李老师);0718-8963378(朱老师);0718-8990058(刘老师);
0718-8962082(黎老师);0718-8941611(邓老师);0718-8912635(游老师);
0718-8995198(张老师)。   
第二十三条 招生信息咨询网站:
①本校网址:
http://www.hbmykjxy.cn
湖北招生信息网: http://hbmykjxy.zsxx.e21.edu.cn
E-mail:  kjxyzb@163.com